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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综[2014]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2-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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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征集工作,增强听证会参加人的广泛性、客观性,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将我局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
  2014年1月24日
  附件:
  青岛市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以下简称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征集工作,增强听证会参加人的广泛性、客观性,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简称消费者参加人)的征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消费者参加人的征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消费者参加人人数不得少于定价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五条 消费者参加人采取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征集,也可以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征集。
  消费者参加人的具体征集方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 消费者参加人应当同意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开本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 消费者参加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能够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特殊情况下,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增设消费者参加人条件。
  第八条 采取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征集消费者参加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定价听证会举行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消费者参加人的名额、征集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九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听证会举行20日前,从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消费者中随机选取产生参加定价听证会的消费者,并及时通知消费者本人。
  随机选取的过程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新闻媒体或自愿报名的消费者代表等见证。
  第十条 采取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方式征集消费者参加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定价听证会举行30日前与有关组织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应于定价听证会召开前20日确定消费者参加人名单,并告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定价听证会举行15日前,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消费者参加人的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定价听证会,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二)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定价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审阅涉及本人的定价听证会笔录并签字确认;
  (四)知晓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表达本人真实意见,不受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授意、暗示等方式的影响。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定价听证会纪律。
  第十四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方式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按规定确定消费者参加人,并及时告知;
  (三)负责按规定送达有关听证材料;
  (四)负责如实记录消费者参加人听证意见,并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会旁听人员的征集、新闻媒体代表的确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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