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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会[2013]448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28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会计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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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
  实施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是推进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税收遵从度,我们制订了《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财税政策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是指企业能够遵守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而取得的社会信任。等级管理是指对企业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和规范化工作、会计信息质量、内部质量控制以及依法诚信纳税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实行会计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财政管理权限,市与县(市)实行属地管理,分别负责所辖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二)分类评定原则。对各类参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型企业两类,并制定不同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三)突出重点原则。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以享受财税扶持政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纳税重点监管户为重点。据此,逐步分阶段分行业拓展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范围。评定实行指定与自荐相结合,参评单位具体名单根据评定重点和企业自荐情况由财政税务部门按有关程序确定。
  (四)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评定结果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惩结合原则。表彰财务会计信用优良企业,加强财务会计信用不良企业的监管,评定结果作为企业是否享受财税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A、B、C、D分类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企业依法从事财务会计活动及违法违纪情况,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认和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七条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指导全市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企业会计基础规范化、内控制度、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评审企业涉税情况。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县(市、区)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组织开展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成立若干评审小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评审。评审小组成员由财政税务部门选调。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参与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五)单位依法诚信纳税情况;
  (六)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七)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
  具体评审内容详见《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附件一)。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类。考核得分95分(含)以上的评定为A类企业;考核得分75分(含)以上但低于95分的,评定为B类企业;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但低于75分的,评定为C类企业;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评定为D类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
  (一)企业设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的。
  (二)企业已被税务、海关等部门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类企业:
  (一)单位负责人不重视财务会计工作,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造成财务账目混乱的。
  (二)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造成账目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在财税各类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除企业自荐外,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根据企业申请和享受财税优惠扶持政策、依法纳税等情况,向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定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主管财政机关向被评定企业发出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并及时组织被评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未及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在评分栏目中从重扣分。
  第十八条 成立评审小组和汇审组。评审小组实地评审时,应要求被评定企业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被评定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依法制定的单位财务会计及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按照《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中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评审打分,并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底稿,及时递交外勤评审报告。对“两年内单位依法诚信纳税情况”的评审工作由国税、地税主管机关评审定分,并附报扣分的依据材料。
  第二十条 汇审组审查评审情况,重点确认评审资料是否完整、取证是否充分、评分是否合理等,并及时汇总企业评审资料、形成汇审报告、提出汇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会审定评审小组和汇审组情况,提出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建议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同意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名单确定后,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复核并重新确定等级。最终结果由主管财政机关发文公布并告知被评定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将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日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并妥为保管。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评定结果作为财政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财税优惠扶持政策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定结果作为企业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先进评比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A类企业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外,两年内免除财政日常检查;
  (二)优先列入和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优惠扶持政策事项;
  (三)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四)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B类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财政、税务常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C类企业除实行常规管理外,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作为财政会计信息质量重点检查和税务纳税评估或稽查对象;
  (二)严格审查和控制企业可享受的财政优惠扶持政策实行;
  (三)根据检查情况,由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D类企业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财政、税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强化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暂停直至取消享受相关财政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企业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每年至少增加一次由主管财政机关组织的财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信用评定状况进行复审,如不符合原评定等级的,重新调整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税务其他检查情况,并依据企业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可按本办法规定调整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7日内向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由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裁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
  2、《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
  3、《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相关附件:
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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