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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4年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服务[2013]37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3-9-10
实施时间: 2013-9-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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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和《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企[2012]64号)的有关要求,开展2014年生产性服务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制造服务化
  1. 制造企业组建成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
  2. 工业企业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实施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 经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
  (二)工业设计产业
  1. 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 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3. 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对接交流与合作,合作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 企业和个人参加国际知名和国家级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并获得金银奖的。
  (三)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
  1. 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采购销售、经营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所开展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等信息化项目。
  2. 开展面向产业服务与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包括针对研发设计、企业管理、共性技术、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工业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面向产业链、产业集群、行业性和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
  3. 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并在本市制造业企业应用且实现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生产性中介服务
  1. 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交易、劳务和人才中介、生产资料经纪、货运代理、广告宣传等中介服务的企业为我市重点行业及企业提供专业服务项目。
  2. 行业协会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交流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 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开展咨询、培训、信息发布、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等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五)产业集聚发展
  1. 经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认定办法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局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厦经服务〔2012〕510号)。
  2. 新建各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规划方案编制。
  3. 建设完善为重点产业配套服务的电子元器件和汽车零部件等生产资料市场。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外,申报的各类项目还需符合第七条中确定的标准,上述支持重点中第(二)项第1点、第(三)项第1点均支持已完成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填写《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编制申请报告(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2012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四)申报项目需提供福建省财政厅确定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根据所申报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申报"制造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项目需提交原企业及新设立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新企业成立起两年内纳税证明及组建情况说明材料;
  2. 申报"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的还需提交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3. 申报"工业企业开发工业旅游资源"项目的还需提供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以及市旅游局出具的正常经营证明材料。
  4. 申报"建立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还需提交设备和软件投入清单及相关单据复印件;
  5. 申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的,需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文件。
  6. 申报"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对接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分别提供项目专审报告,及合同、项目新增收入证明、合作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7. 申报"获国际知名和国家级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银奖"奖励的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劳务合同;
  8. 申报"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采购销售、经营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所开展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等信息化"项目的还需提供软硬件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9. 申报"开展面向产业服务与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项目的还需提供合同、合作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和软硬件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10. 申报"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并在本市制造业企业应用"项目的,软件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分别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合同及项目新增收入证明;
  11. 申报"中介服务的企业为我市重点行业及企业提供专业服务"项目的还需提供合同、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
  12. 申报"行业协会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交流活动"及"行业协会开展咨询、培训、信息发布、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项目的还需提供总结报告和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13. 申报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需提供经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财政局认定文件。
  14. 申报"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制订、行业课题调研、评比表彰,以及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活动"项目的还需提供调研提纲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15. 申报"建设完善为重点产业配套服务的电子元器件和汽车零部件等生产资料市场"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及实施进度情况报告。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2013年10月15日截止。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上报材料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纸质文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报告;
  (三)其他相关材料。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瑜
  联系电话:5059489 传真:5365135
  电子邮箱:lyxmjfw@xm.gov.cn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8楼
  附件:1. 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2. 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报告
  3. 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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