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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12]6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2-9-24
实施时间: 2012-9-24
失效时间: 2014-9-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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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2年9月24日
  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已有专项资金专门予以支持的领域除外)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 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是在厦门市登记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目前主要用于制造服务化、工业设计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生产性中介服务、产业功能区建设等领域,以及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活动所需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参与市经济发展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市经济发展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重点、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 支持重点及标准
  (一)制造服务化
  1.支持制造企业为提高专业服务在产品价值中的比重发展社会化的专业服务,组建成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成立起两年内缴交的企业所得税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企业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实施的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工业企业开发工业旅游资源,经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工业设计产业
  1.鼓励建立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的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鼓励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对接交流与合作,对合作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工业设计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企业或人员(应继续在本市工业设计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银奖或国家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企业或人员(应继续在本市工业设计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
  1.支持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采购销售、经营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所开展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等信息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开展面向产业服务与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包括针对研发设计、企业管理、共性技术、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工业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面向产业链、产业集群、行业性和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并在本市制造业企业应用且实现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分别给予生产企业、软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生产性中介服务
  1.支持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交易、劳务和人才中介、生产资料经纪、货运代理、广告宣传等中介服务的企业为我市重点行业及企业提供专业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服务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交流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的,经认定,可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活动前期经费的50%。
  3.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对行业协会开展咨询、培训、信息发布、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等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的,经核定,可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相关活动费用的50%,单个机构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产业集聚发展
  1.经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新建各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按编制园区规划、建设方案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建设完善为重点产业配套服务的电子元器件和汽车零部件等生产资料市场,可给予投资额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服务体系建设
  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制订、行业课题调研、评比表彰,以及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八条 以上第七条所确定支持重点中属于项目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具体条件要求;
  (三)项目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 第七条确定的支持重点中,除第(一)第3点、第(二)第2点和第4点以及第(五)第1点按实际获得情况兑现以外,其他的扶持项目均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申报指南确定的年度扶持重点、项目申报总体情况、企业发展总体情况等,通过科学评审后,实行择优扶持,并在第七条相应条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具体扶持金额。
  第十条 第七条确定支持重点中,除第(二)第1点、第(三)第1点可支持在建或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开工条件,且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的项目外,其余均支持已完成项目。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已获取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一般不再重复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扶持并要求地方配套的本专项资金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8月份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下一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重点,在本办法确定的支持重点范围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进行拟扶持项目征集。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随申报指南公布),向市经济发展局上报项目申请,并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市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对在建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情况,对已完成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实施效果,企业纳税情况等,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联合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审定,审定后的项目按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入市经济发展局部门预算,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批复下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并每年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总体成效做出评估,作为下一年度确定扶持重点和方向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建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抓紧项目的实施,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12月份向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项目完工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市经济发展局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应及时向市经济发展局书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企业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缴回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企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或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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