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嘉政发[2013]6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16
实施时间: 2013-8-16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7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精神和《嘉兴市中长期创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根本,以促进就业和经济转型发展为目的,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为建设"三城一市"和"两富"现代化嘉兴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需要,建立以职业(技工)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机制,加大培训投入,扩大培训规模,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者或创业者都能参加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得到一次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十二五"末,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以上,满足经济转型升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
  二、广泛开展面向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重点围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群体,大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着力提高其就业能力、岗位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力开展职业转换技能培训,提高其岗位转换能力;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积极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能力;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师傅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根据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积极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结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技能岗位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对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健全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三)重点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以企业骨干技能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行业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为主要对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大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企业在岗职工参加高级工以上等级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针对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确定培养目标,制订培训计划,实现学校教学与企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立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研修制度,组织高技能人才技能研修和出国培训。鼓励行业、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制度等,创新企业高技能人才发挥作用的支撑平台,对绩效显著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四)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不同创业阶段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建立创业培训体系,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建立创业指导服务站,鼓励企业创办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引进创业实训模拟项目,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指导服务。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提高创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受训者的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实效
  (一)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积极引导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培训模式,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科学确定培训方式和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岗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大职业(技工)院校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培训功能,鼓励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加强城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社区学校建设,增强其职业培训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公办职业培训学校同等待遇。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加快形成职业培训的市场化机制。加强公共实训基础建设,建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尽快形成布局合理、师资雄厚、设施设备先进的培训鉴定网络,向全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加强公共实训中心(基地)综合管理,发挥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建立教师到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培训和研修制度,健全教师交流学习机制,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职业(技工)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指导,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培训学校任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老师。采用面向社会、多渠道补贴方式,加快选拔培养一批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咨询师。
  (四)加强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建立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订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健全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资格证书管理,严格核发程序,对未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办班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培训考核鉴定的,不予核发证书。
  (五)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加快建立由企业自主评价、社会化考评、专项能力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对人力资源管理较为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积极鼓励小微企业参加社会化考核鉴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工)院校课程的衔接,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考核鉴定程序,为劳动者提供优质、便利、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未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凡本地户籍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8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本地户籍社会其他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凡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补贴,对紧缺急需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10%~20%;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指导培训或创业骨干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元的创业指导培训补贴或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骨干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凡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评价认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政府培训(评价)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嘉兴市本级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嘉财社〔2011〕563号文件办理。
  (二)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优化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对由企业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当地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符合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紧缺工种实训项目开发经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经费和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经当地政府或县以上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可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对培训鉴定教材题库开发、师资培训、技能人才研修、大师工作室创建、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当地政府要积极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三)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的职工教育经费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对足额提取并用足用好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政府将优先给予培训补助。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到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并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职业培训。
  (四)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冒领。建立培训信息管理联系人制度,对参训人员的信息录入、台账建立、资金申报实行专人管理,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要公开透明。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要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农经(农办)、经信、教育、财政、科技、建设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技能鉴定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规划;农经(农办)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对农技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农民的技能培训;经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引导职业院校、城镇成校和社区学校积极参与职业培训;财政部门要确保职业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科技部门要广泛开展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引导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制订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订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认真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本行业职业培训年度实施计划,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三)切实落实企业技能人才待遇。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支持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按专利、技术、信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为高技能人才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企业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应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确定。从外地引进的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符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在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享受当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政策。
  (四)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大力开展"首席技师"、"十佳技能人才"、"岗位技术能手"等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社会先进人物,应增加技能人才的比例。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人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企业 沪人社职发[201 2012/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 新人社函[2013] 2013/3/4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民办职 豫人社职业[201 2011/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浙财社[2012]32 2012/12/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 沪府办发[2011] 2011/7/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升 闽政办[2015]13 2015/10/12
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7] 2017/5/3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 2012/6/1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沪府发[2016]75 2016/10/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 青人社发[2015] 201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