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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3]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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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企业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一)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积极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技能岗位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要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就业准入规定,鼓励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各地要加强对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十二五”期间,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1次职业培训,在岗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
  (二)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大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政府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鼓励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研修制度,组织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到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开展技能交流和技术创新活动。各地应每年组织优秀高技能人才开展示范性、前瞻性的技能研修活动,着重提高掌握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能力。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带徒传技、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的应用推广等任务。到2015年,力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200个,并选择绩效显著的60个工作室给予重点扶持,使之成为行业领域内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集聚地。
  (三)大力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紧紧围绕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四大建设”,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省在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储备性培训,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和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重点支柱产业,力争每年招收5000名企业在岗职工到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就读,以弹性学制或学分制等不脱产学习的形式开展非全日制中长期技能培训。对于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的,经考核合格,并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四)抓好传统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传统工艺代际传承机制,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能工巧匠,扶持一批能够继承传统技术工艺的优秀人才。到2015年,培训传统工艺技能人才500名,培养选拔传统工艺技能大师50名,基本形成传统工艺技能大师的培养选拔工作机制,使传统工艺技能人才不断发展壮大。
  (五)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积极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院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进一步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徒授艺的作用,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应带徒不少于5名。开展带徒授艺的企业,应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徒期限,学徒期应不少于1年。企业开展带徒授艺,符合岗前培训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岗前培训费补贴政策。
  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六)积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企业选人用人的自主权,切实提高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建立由企业自主评价、社会化考评、专项能力考核、国际资格证书认证等多种评价方式组成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对人力资源管理较为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的考核评价工作。积极鼓励小型企业参加社会化考核鉴定。对尚未制订国家职业标准,且属急需的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由省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制订省统一的职业技能试行标准和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能力考核鉴定。积极做好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工作。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示范引导,建立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示范基地。
  (七)扩大职业资格直接认定范围。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可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技术革新发明奖的技能人才,可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对技艺超群、贡献突出的,经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认定,可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资格证书),经省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八)提高企业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向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倾斜。企业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应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确定。
  (九)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企业杰出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带薪疗养制度。对于职工个人所取得的、有一定价值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可以其姓名进行命名;支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广大企业职工提升技能、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和创造力。
  (十)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每年组织1000家大中型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组织20个职业工种的二类技能大赛和10个职业工种的一类技能大赛。从2013年开始,以省政府名义每3年组织一次全省性技能大赛,对全省性技能大赛中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对企业开展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符合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可纳入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优秀技能人才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四、加大企业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十一)大力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引进国内外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重大成果的高端技能人才。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对引进省外技师、高级技师的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企业一定的就业补助。对本地区紧缺、企业急需的非本地户籍的技师、高级技师,各大中城市应参照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子女入学、住房、落户等各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十二)拓宽高技能人才柔性引进渠道。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逐步建立人才、技能、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引导企业以岗位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用方式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技工院校通过合作办学项目或建立合作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专家。对企业和技工院校根据生产和教学需要引进、聘用的外国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我省有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应待遇。支持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企业与优秀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明确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责任。
  五、提升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
  (十三)构建职业培训网络。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强职业院校建设,着力推进技工院校发展,强化技工院校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中主力军作用。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尽快形成布局合理、师资雄厚、设施设备先进的培训鉴定网络。加强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引导和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探索职业技能发展趋势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研究和开发新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
  (十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快培养一大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都能参加一次培训,“一体化”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到60%。从企业和职业院校加快选拔一批专业教师,并建立职业培训师资库,以满足地区和行业职业培训需求。研究建立职业培训师资培养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六、强化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社保、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督促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企业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及时记录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情况,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六)落实经费保障。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其中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到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并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和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合理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开展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的原则,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各地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对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的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宣传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特色做法,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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