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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地税发[2013]106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6-1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9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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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7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涉税事项鉴证业务范围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对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规范的鉴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并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四)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和总局14号令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资格主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
  各级地税机关只能受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纳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凡未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地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三、严格实行公告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
  (一)申请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并颁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按章纳税。
  2.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5名以上,合伙制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3名以上。
  3.从业人员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事务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4.内部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在近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5.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合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个人和团体费。
  (二)市局结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资格、业绩、有无违规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在南昌地税网站上公告可以在南昌市范围内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同时将公告的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至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三)经市局公告确认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包括异地执业)前,应向执业所在地的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或市局直属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和公章印模以及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名和印章式样进行备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主管地税机关要对鉴证报告进行审查,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承认,对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不予承认;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涉税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否则不予受理。
  (二)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提供政策信息、业务指导和培训,向纳税人公告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资质和年检结果等注税行业信息。
  对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各单位应上报市局并报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取消其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格。
  (三)纳税人按自愿原则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代理或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鉴证业务。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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