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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社[201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14
失效时间: 2017-1-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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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合作医疗事务中心: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研究制订的《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O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社会保险基金规范管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编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一部分,按年度单独编报,是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险种范围编制。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小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等其他依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二)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全市口径编制执行,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三)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四)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基金预算编制内容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确定。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二)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四)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五)生育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生育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医疗救助资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资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医疗救助资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资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十)小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十一)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十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综合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综合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三章 基金预算编制方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全国统一的方法和程序编制,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计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相适应;支出预算要在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编制。
  第九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测算。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测算。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充分考虑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因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等对基金收入的影响,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预算执行数。
  (二)财政补贴收入(财政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政府补贴收入(财政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和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以及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费收入等)、政府资助收入(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标准和参保人数的资助,包括对基金的补贴收入)测算。应以上年补助水平,考虑上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预拨情况,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考虑。
  (三)利息收入测算。应按照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资金的平均流量、存量和利率等因素合理测算。
  (四)其他收入、转移收入等测算。应按照上年执行情况及当年可预见变动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考虑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及近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参保人员、待遇标准等影响支出变动的因素。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测算。应根据上年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执行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和预计增减变动情况、人均享受待遇水平等因素测算。
  (二)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测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章 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年三季度启动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经办管理的基金项目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包括报表数据和编报说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局于年底前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报市人大。
  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局按照国家报送要求分别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批后的基金预算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涉及市、区(县)两级编制的基金预算,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本区(县)基金预算草案,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核后送区(县)财政局审核,由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联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将审批后的基金预算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按第十二条规定的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章 基金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原则上于1个月内批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季度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报表数据和报告说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撰写,于季度结束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按照国家报送要求分别报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第六章 基金预算的调整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报表数据和调整说明。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涉及市、区(县)两级的基金预算调整,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本区(县)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核后送区(县)财政局审核,由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联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将审批后的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要求报送,并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批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
  第七章 基 金 决 算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草案包括报表数据和报告说明。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局按照国家报送要求分别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批后的基金决算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涉及市、区(县)两级编制的基金决算,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本区(县)基金决算草案,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核后送区(县)财政局审核,由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联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将审批后的基金决算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按第二十条规定的基金决算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章 基金预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分析基金收支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报告基金预算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基金专户的存款对账制度、报表制度和基金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预算工作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有效期: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社[2015]3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5-8
实施时间:2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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