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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测算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建发[2012]27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10-16
实施时间: 2012-10-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1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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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管委会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构成和利润测算标准,请各地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并公布住房销售价格区间,备案价格应在公布的价格区间范围内。对条件成熟的区域或项目,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切实满足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并公布住房销售价格区间
  各城市要划定区域并在媒体上公布各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按照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等项目,根据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当年涉及建筑的各项价格指数测算出较为准确的开发成本,确定合理利润率并控制在10%左右,同时在广泛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引导商品住房价格满足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二、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管理工作,密切关注房价上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其中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不得另行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应在所在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范围内。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应在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市场上出现的虚假宣传、虚假促销等违规销售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
  三、提倡和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现房销售支持政策。对条件成熟的区域或项目,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房销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舆论引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和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引导居民理性住房消费,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氛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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