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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办[2016]181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6
实施时间: 2016-9-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149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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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福州市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若干意见
  为缓解我市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闽政办[2016]108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开发用地管控
  (一)根据房地产库存量变动的情况,适时对局部加快进行规划调整,增加住宅用地比重,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规模和结构。对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城区和县(市),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对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城区和县(市),原则上暂缓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商业办公房地产消费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凡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由财政按所缴契税等额给予补贴。
  村集体使用村财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参照上述办法按所缴契税等额给予补贴。
  (三)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的一年内,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按照购房总价且不高于货币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购房奖励。
  积极探索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的留用地补偿款使用办法,鼓励对接政府统购的同地段、同等级商业办公用房,解决村集体生产生活出路问题。
  (四)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对符合城市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SOHO项目,允许铺设燃气管道,允许SOHO项目按照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收取水、气费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房屋登记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五)依托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组建国有房屋租赁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通过定向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推进房产租赁规模化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变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先租后售等模式转变,多渠道消化库存商品房。
  (六)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用房在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改造后对外出租;对符合众创空间、创客公寓、健康医疗、养老养生、旅游休闲等条件的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相应类型出租。
  (七)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专业化租赁企业购买库存商品房经营出租业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造商业办公用房开展经营出租业务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给予税收优惠。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补贴
  (八)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发放货币化补贴,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监测
  (九)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和预警预报系统,梳理排查商业办公房地产风险项目清单,密切跟踪项目建设和销售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加强重点监控,按照“分类处置、一企一策”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项目风险。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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