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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社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局关于推进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价综发[2012]1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4-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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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39号)精神,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推进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平价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物价等社会责任的商店(超市、农贸市场),是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载体,是一项重大普惠工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受能源、资源、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人工等成本不断上升的影响,农副产品价格长期上涨趋势不可避免,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任务长期而艰巨。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利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群众生活负担;有利于合理引导农副产品价格上涨预期,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有利于减少农民生产农副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降低流通成本。
  二、建设平价商店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到2012年底,全区建设平价商店不少于100家。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的县级以上城市的大、中型社区或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社区布点建设。同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全区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充分发挥稳价惠民的作用。
  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或较为平稳时,平价商店销售的蔬菜至少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15%;销售粮、油、肉、禽、蛋等品种至少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5%。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并保持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平等、积极的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平价商店数量应与其他同类市场数量保持合理的比例。
  2、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平价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流通成本。
  3、规范运营,创新形式。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企业规范运营。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4、稳步实施,有序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等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分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三、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
  (一)设立方式
  1、依托农垦、供销社、粮食系统内的农副产品经销龙头企业建设平价商店。
  2、大型连锁超市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3、符合经营条件的社区蔬菜直销店、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直销门店建设平价商店。
  4、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农贸市场”或“平价蔬菜交易区”。
  (二)资质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符合政府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布局要求,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以经营粮、油、肉、禽、蛋、菜等六大类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具体品种以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平价农副产品目录为准,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不得少于目录所列品种的80%。
  4、除以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农副产品经销龙头企业建设的平价商店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大型连锁超市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社区蔬菜直销店、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平价商店原则上不小于30平方米;农贸市场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
  6、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质量安全标准。
  (三)资质认定
  1、全区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2、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予以认定的,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5、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同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6、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四、经营场所
  各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一)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二)结合政府建设或回购的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农贸市场、旧城镇改造,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
  (三)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四)充分整合现有农副产品经销龙头企业、连锁超市经销网点,解决布点所需场所。
  (五)政府扶持建设的蔬菜直销网点。
  五、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1)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2)平价商店经申请可以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以减轻税收负担。(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府物业用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标准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
  3、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农贸市场或者平价蔬菜交易区,免收进场费、设施租赁费;对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农贸市场或者平价蔬菜交易区,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开办经营者降低摊位费标准;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免收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不合理收费;全面清理涉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免除收取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
  4、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用电、用气、用热、用水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专营区,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
  5、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政府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商店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补贴扶持。定期补贴指对平价商店承租经营场所的租金补贴,以降低经营者的租赁成本;对平价商店建店时的一次性补贴、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差价补贴,采取不定期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中央驻宁、区属企业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差价补贴由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
  (三)实行贷款贴息补助
  对贷款自购经营场所建设平价商店的,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补助。确定贷款贴息补助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其所在地段和经营面积。
  六、规范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二)约定权利义务。政府要以合同等形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平价商店合理确定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三)落实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对平价商店的各项扶持政策。各市、县(区)用于平价商店建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不低于基金总额的15%,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四)健全考核机制。各地要制定平价商店考核退出机制,建立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七、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统筹平价商店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财政、农牧、国税、地税、住建、交通、工商、质监、粮食、供销社和农垦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平价商店的规划布局、税费优惠、扶持补贴、引导发展、监督考核等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严格目标考核。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场所、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自治区的有关扶持政策,推广建设平价商店的经验做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价商店建设,扩大平价商店的社会影响,为加快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
  (四)积极探索创新。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扶持、信息引导、平价商店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等方面大胆探索,为全区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提供新鲜经验。
  附件: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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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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