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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2]6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3-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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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12年,中发l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主要蔬菜品种价格稳定机制;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认真落实对社区平价菜店的扶持政策。平价商店是新形势下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创新机制,是社区平价菜店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构建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现就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由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和部分农民从农副产品的生产者变为净消费者,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农副产品价格长期上涨趋势不可避免。目前,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仍然较低,食品消费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偏高,价格总水平受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在保证农民种植养殖收益的同时,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是稳价安民工作的关键。因此,促进农副产品生产发展、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是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基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一项普惠制度。重点是通过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副产品生产经营成本,进而降低农副产品终端价格,这是稳定价格总水平的重要途径和现实选择。各地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今后稳价安民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长效机制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以市场为主导,以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和压缩流通费用为核心,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支撑,以扶持经营流通为抓手,稳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证农民生产收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二)建设目标
  1.覆盖城乡的网络。2012-2015年,各省(区、市)均要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的中心城市,以及城市中的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建设平价商店,并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以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推动平价商店建设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城乡的平价商店网络。
  2.平稳合理的价格。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或较为平稳时,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并保持基本稳定。
  3.健全完善的制度。2012年底前,各省(区、市)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平价商店数量应与其他同类市场数量保持合理的比例。
  2.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平价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流通成本。
  3.规范运营,创新形式。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企业规范运营。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4.稳步实施,有序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等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分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三、完善价格支持政策
  (一)加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力度
  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原则上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对平价商店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对平价商店经营主体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支持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建立。
  (二)降低经营流通成本
  鼓励大型批发市场建设平价商店或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开辟农副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超市或其中的平价销售区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市场收费纳入定价目录,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没有列入定价目录的,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清理整顿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扩大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范围。
  (三)实施优惠价格政策
  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支持政策,减少平价商店经营支出,提高经营者积极性。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用电、用气、用热、用水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销售摊位,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其他用电、用气、用热、用水量仍执行该企业原有价格。
  (四)推动建立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
  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开办基本蔬菜品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各省(区、市)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和消费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纳入政策性保险的基本蔬菜品种目录。对于支付基本蔬菜品种保费确有困难的农户,应协调财政资金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依据。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要与平价商店建设相衔接,参加保险的种植户(基地)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对与平价商店签订订单、合同,稳定供应鲜活农产品的农业生产基地,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可协调财政资金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四、加强规范管理
  (一)加强工作指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经营、管理的工作指导,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当地人口居住密度及农副产品需求程度,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且自给率较低、中低收入群体较为集中、基础设施较为健全的区域,做好平价商店布点工作。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平价商店的平价经营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统一制定平价商品类别、品种(含规格、等级)目录和平价商店必须达到的平价品种最低数量标准。
  (二)健全考评机制
  我委将把建设平价商店工作纳入“十二五”时期稳定价格总水平考核体系,对各地平价商店建设进行统一考核;建立各地平价商店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平价商店建立、经营管理、质量安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等方面的情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平价商店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平价商店的经营品种、价格、质置、稳价安民义务履行等方面实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估。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三)规范经营行为
  要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制度,确保平价商店规范化经营。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在政府指导下,根据当地群众消费需求、自身经营状况等,合理确定销售品种、销售价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建立完善平价商品台账制度和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减少销售品种,确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者品种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平价商店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的情况,以及当地平价商店地址、经营品种、价格信息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生活。指导各地平价商店使用统一标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宣传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争取社会支持,加强社会监督。聘请热心市民担任价格监督员,对平价商店进行直接监督。
  (五)积极探索创新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平价商店经营模式、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管理机制等方面,探索新形式,创造新经验。尤其是人口较多、消费集中的大中型城市,要探索采取产销对接、集中配送、流动供应、平价销售的方式供应农副产品,降低经营流通成本。要及时总结平价商店建设经验做法,探索建设平价商店、促进产销对接的稳价安民新模式,为全国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长效机制积累经验。
  以上,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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