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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本级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教财[2012]13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2-4-28
实施时间: 2012-4-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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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积极推进教育厅本级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范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1]307号)精神,结合厅本级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教育厅本级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教育厅本级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本级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教育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1〕307号)并结合厅本级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厅本级各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自治区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教育厅本级教育财政专项支出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教育财政专项支出,均作为绩效评价的对象。
  第四条 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建立完整的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值,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二)客观公正原则。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做到依据合法、标准一致、资料可靠、实事求是。
  (三)公开透明原则。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要逐步实现公开透明,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分类评价原则。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部署开展,各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分步实施。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预算部门职能职责、自治区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关各处室、各单位业务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教育财政资金支出具体项目绩效的评价。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的目标设定情况;
  (二)项目的目标完成情况;
  (三)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五)专项资金投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六)项目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项目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可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各专项业务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教育厅财务处应对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资金分月用款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下达,作为项目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的原则:
  (一)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相关,切合实际,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绩效评价指标应根据各单位或行业代表性,分类制定最能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可比性。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教育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绩效评价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共性指标由教育厅财务处统一制定。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个性指标由教育厅财务处会同项目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专项支出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情况和评价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专项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绩效报告是教育财政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向教育厅财务处提交的自评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教育厅财务处根据被评价单位的绩效报告及绩效考核情况撰写的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项目预算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育厅财务处负责拟定本级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各项目单位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抽查,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落实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厅财务处协同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根据教育财政专项资金额度、社会影响面、社会关注度,确定重点绩效评价抽查项目,委托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教育厅财务处对中长期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以设置高校科研课题的方式,委托自治区高校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绩效研究和评价。教育厅财务处对第三方组织参与教育厅本级专项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育厅财务处对当年100万以上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支出绩效抽查。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抽查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教育厅财务处根据专项工作目标及有关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在绩效评价对象确定后,教育厅财务处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和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式,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教育厅财务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以及其它情况,决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方案,报经教育厅财务处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依据的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等。
  (五)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核实和分析、基础资料包括被评价预算单位的基本概括、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绩效报告等。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七)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根据被评价预算单位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其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考核,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教育厅财务处,并将评价结论通知评价对象。
  (八)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评价工作组应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教育厅财务处和被评价项目单位备案或确认。教育厅财务处要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申请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育厅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
  (一)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建议,并督促有关预算单位落实,或根据需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二)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同类项目的预算申请、立项审批的依据。对于跨年度的重点支出项目,以便教育厅财务处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与自治区财政部门沟通,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支出预算。
  (三)建立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好的单位和项目,对其以后年度申报的同类预算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决策不科学、管理混乱、绩效水平低下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的单位和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或制定项目资金计划时对同类支出给予必要的控制。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预算单位予以表扬,对绩效评价结果未到达规定标准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被评价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预算单位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被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报教育厅财务处备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和评价部门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可据此制定切合本部门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 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3. 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报告
  4. 教育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5. 教育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

相关附件: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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