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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10]9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6
实施时间: 2010-4-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4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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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熟练掌握规定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学习省局制定下发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全面了解和掌握省局文件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省局、市局部署要求,做好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相关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评估等工作。
  二、深入组织宣传,取得理解支持
  由于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所有利用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纳税人的长期配合,各单位要深入组织开展好税收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及时、充分了解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的相关规定、要求,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重点农产品和标本纳税人的确定
  1、根据省局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全市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对象的“重点农产品”为植物油原料、棉花、禽畜等,具体农产品为省局《——市国税局标本价格公布表》所列农产品;各单位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增加“重点农产品”种类,并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局备案。
  2、各单位按以下标准选定每种重点农产品的标本纳税人:本单位每种农产品涉及户数多于5户的不少于5户,低于5户的按实际户数选定(无该种农产品除外)。对需上报的纳税人,各单位应对该纳税人上一年度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进行采集,填制《标本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年度报送时应将所属月份改为年度),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局备案。
  3、每年2月15日前,市局将各单位上报的重点农产品、纳税人筛选后确定的重点农产品种类(品名)、标本纳税人名单,通过内部网站向全市国税机关公布。
  (二)采集汇总和上报
  1、各单位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以基层税源管理部门为单位进行采集,并由税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并上报市局。
  2、自2011年2月1日起,各单位税源管理部门应每月采集标本纳税人上月购进的重点农产品数量、金额、平均单价、最高单价、最低单价等信息,填制《标本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上报税政管理部门;每月申报期结束3日内,税政管理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标本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标本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上报市局。
  (三)日常监控管理
  1、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办法要求,对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信息比对分析,充分利用标本价格信息,依托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等平台,结合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发票管理等工作,防范不法纳税人隐瞒收入、虚抵税款、违规使用发票等行为的发生。
  2、各单位要做好《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监督纳税人严格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规定范围开具电脑版收购发票。同时做好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信息的统计、分析、调查、处理工作,切实发挥该系统对规范发票开具、强化数据分析和加强税源管理的作用。
  3、鉴于自2010年5月1日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将废止,《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济国税发〔2007〕89号)中关于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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