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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12]19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1
实施时间: 2012-4-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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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部门: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全面上调工作,现结合长沙地税实际,就全市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策依据
  根据湘财税〔2011〕92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元。各局要切实落实这一惠民政策,对我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征收地方各税。
  二、明确核定程序
  (一)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共管户”的定额核定原则上以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标准为依据。对国税机关核定为起征点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地方各税;对国税机关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原则上地税机关应核定为未达起征点。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纯管户”的定额核定按照《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经核定月经营额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地方各税;月经营额未达起征点的,不再征收地方各税。
  (三)对经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确有依据证明其经营额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应及时足额补征地方各税,对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应对其定额重新进行核定。
  三、规范发票管理
  (一)未达起征点户发票管理
  未达起征点的“纯管户”需要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发放的发票应以税控发票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发放百元版手写发票和5元、10元版定额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的“纯管户”的发票监管。对领用发票的未达起征点户应按月缴销发票(读卡),经审核,对发票缴销月累计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及时补征税款。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检查,杜绝转借、代开等发票违章行为。
  (二)代开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即对纳税人按次开票金额500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地方各税。
  (三)税控收款机相关费用问题
  对2012年1月1日前未抵完税控收款机购机费用及服务费用的纳税人,2012年核定为达到起征点的,继续抵免营业税,直至抵完为止;2012年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未抵完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新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纯管户”,达到起征点的,其购机费用和服务费用抵免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的,其购机费用和服务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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