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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1]41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0
实施时间: 2011-4-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08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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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内政字〔2011〕59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至月营业额1000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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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12月14日
好事啊!终于体现到了国家对于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的实施!希望有关部门千万别把我们的营业额调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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