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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时间: 2012-2-17
实施时间: 2012-2-17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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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要求,为促进北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财政部北京专员办),2012 年继续按照《会计法》和财政部授权,采取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了解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了企业会计准则在各地区的有效实施。
  现就你单位及在京所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并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1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特别要关注有些交易或事项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两个层面会计处理的差异性。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2011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确认贷款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利润表中直接将按照监管部门为审慎目的要求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或拨备,直接作为贷款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正确判断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谨慎确认企业合并可能产生的商誉。
  (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九)对于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企业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能够使使用者了解未全部终止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够评价企业对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及相关风险的信息。
  (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011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本年金额”栏下“加: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项目,不得填列金额。
  二、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
  首批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等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2012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施行做好准备。
  三、相关要求
  (一)你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相关内容。
  (二)请你单位将本通知传达至在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按照文件要求,检查、指导其相关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
  (三)请你单位及时汇总在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户数、执行的时间、集团财务管理模式、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你单位还应填写在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管理企业情况一览表(表格样式附后),于2012年5月31日前随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我办。
  (四)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2011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联系人:李金平
  联系电话:010-68478201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在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管理企业情况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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