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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商[2002]012号沪财预[2002]0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2-27
实施时间: 2002-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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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1号),现就本市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市的住房交易手续费,由经批准建立的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本市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办理(以受理日为准)交易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
  六、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本通知下达后,原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制发的(沪价房[1997]第314号、沪财综[1997]第033号《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的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和(沪价商[2001]027号、沪财预[2001]054号《关于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中相关条款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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