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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商[2001]027号、沪财预[2001]05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7-27
实施时间: 2001-7-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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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沪府发(2001)22号《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为了统一收费办法,简化交易程序,下降收费标准,减轻购房人的负担。经研究;对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每次交易过户时,其交易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每套(别墅按每幢)5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250元;交易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每套25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125元。
  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外,不得再向交易各方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四、执行时间2001年8月1日起,在此之前办理交易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
  五、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本通知下达后,原沪价房(1997)第314号、沪财综(1997)第053号《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的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款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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