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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6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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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就其他个人是否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十三条“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其他个人适用营业税起征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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