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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库[2008]1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8-4-16
实施时间: 2008-4-16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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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南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可以在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中选择。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
  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应当通过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模块完成。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注销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由单位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试点阶段,公务消费支出暂只使用其中的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条件成熟后,启用外币信用消费功能,启用时间和具体管理事项等财政部门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五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取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发生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时,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刷卡环境不具备,无法使用公务卡而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预算单位在严格审核后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单位财务管理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个人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刷卡凭证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信息,查询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同意报销的公务卡结算资金,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在此基础上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
  第二十八条 报销资金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一并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开出银行转账支票,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一并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通过相关账户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或开出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银行转账支票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统一填写发卡行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根据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三条 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当第2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付款账户为单位其他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该账户。
  第三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取出并退回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将资金退回相应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应当向市财政局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并及时向公务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组织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
  (二) 确定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督促指导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 管理公务卡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 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 督促辖内各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公务卡管理工作,及时传递转账凭证及附件。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 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 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 审核单位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
  (五) 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六) 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 按照与市财政局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为市财政局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 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 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调设定公务卡授信额度,并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公务卡,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 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有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二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务卡试点时期,对于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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