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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国税函[2010]127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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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6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等一系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规范性文件。为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程序、执行、后续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是规范和提升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总体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国际税收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熟悉掌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中准确把握,保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着力规范审批与备案制度
  (一) 明确全市非居民税收的征管范围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也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体现总局、省局“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要求,现明确全市非居民税收的征管范围为:四县三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高新区、经开区、湾里区)非居民税收实行属地管理,我市其他区域由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实行集中管理。
  (二) 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1、审批和备案事项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为审批事项;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以及除审批事项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为备案事项。
  2、审批和备案权限
  非居民享受审批项下的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市局(涉税金额2000万以上还需层报省局),非居民享受备案项下的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审批流程及时限
  (1) 涉税金额2000万(含)以下审批流程及时限
  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税政科国际税务岗(国际税务管理分局为国际税收科,下同),税政科国际税务岗在接到资料后6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经税政科长岗复核后交县、区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县、区分管副局长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或退回申请或同意并将资料传递至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国际税收科。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国际税收科接到县、区局传递来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复核,签署意见并经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分管副局长复核后交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市局分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2) 涉税金额2000万以上的审批流程及时限
  审批流程和涉税金额2000万(含)以下审批流程相同,但县、区局税政科的调查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复核时限压缩为6个工作日,市局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切实防范税务风险
  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应紧密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等,严格执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与备案制度。特别要建立健全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与备案内部监控机制,切实防范税务风险,严防在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与备案中出现腐败行为。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审批、复核、签字以及税务证明的开具,应由不同的岗位人员负责;疑难案件、重大案件以及数额较大的案件要集体讨论、结案,并做好文件归档和保存工作。
  四、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要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改善维护我国税务行政形象的要求出发,积极做好非居民纳税人税收服务工作,及时准备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等表式,既要做好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认定工作,严防协定滥用,又要做好向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严防在工作中滥用审批权限,故意刁难纳税人。
  五、其他事项
  (一) 自本通知文到之日起,各单位对2009年10月1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生效执行以来给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在11月5日以前向市局反馈情况,上报邮箱:ncgjliao@jxgs.tax。为确保本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各单位要组织对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收协定执行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和解释文件的学习(附件二)。各单位在学习和清理中如遇税收政策问题,可及时与国际税务管理分局联系。
  (二) 为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管理,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要建立和即时录入《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税收台账》(附件一),并从2010年四季度开始于每季季末上报市局,上报路径:FTP/市局处室/国际税收/非居民税收台账。
  附件
  1、《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税收台账》
  2、税收协定执行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和解释文件目录
  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办发[2010]11号)(略)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1、《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税收台账》.doc    
2、税收协定执行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和解释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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