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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发文标题: 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60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10-27
编辑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0-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413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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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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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hjyz70 2009 - 11 - 10 IP:59.59.48.*
规定不具体,不好操作。如:(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等等。有难以匹配的具体标准吗?否则很容易产生腐败。
· ljsyh100944 2009 - 11 - 8 IP:119.98.162.*
总局的低级错误还不如说是某个人的低级错误,不需要任何专业知识就可以判断出来。曾记得央视春晚揪错的,总局什么时候会考虑一下,一些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为纳税人办事,该如何处理?
· yanmd 2009 - 11 - 5 IP:221.226.128.*
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___应该是“与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吧”。总局的文件又发生这种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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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2010-1-26   国税函[2010]4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12-23   桂地税发[2009]180号)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2009-11-20   深地税发[2009]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