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3
实施时间: 2011-3-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财综〔2011〕11号文件规定,贸促会收取的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商标注册认证费、对外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