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1]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2-10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调整贸促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贸促法[2010]0225号)收悉。经研究,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重新审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规定,贸促会及地方贸促机构向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以及非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时,可以向申办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二、贸促会在办理ATA单证册时,可以向申办单位、个人或其代理入收取ATA单证册工本费、出证手续费和担保手续费。上述三项收费为办理一份ATA单证册的收费项目。
  三、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的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贸促会收取的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商标注册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等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上述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 粤价[2009]136号 2009/6/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11 1992/4/1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 国税函[2005]23 2005/3/24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及换发收费 云价收费[2013] 2013/1/8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 财综[2010]613号 2010/5/26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6/1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门[楼]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厦民[2012]12号 2012/2/1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7年度行政事 沪财税[2017]57 2017/8/9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吉财非税[2009] 2009/11/26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部分涉 深财资[2016]21 20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