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1
实施时间: 2010-3-11
失效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税[2009]151号文的规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0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11]11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6
实施时间:2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