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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1]1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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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税[2011]94文的规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28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26号)相应废止。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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