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0]217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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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必须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以及取得的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由主管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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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所转发的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9]125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4
实施时间: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