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征[2006]15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7
实施时间: 2006-7-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29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征[2006]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辖区范围内的利废企业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所收购的废旧物资全部销售给利废生产企业的,使用百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确实不能满足其经营实际需要的,按规定的程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准予领购电脑版千元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