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6]2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
实施时间: 2006-7-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10号)文下发后,各地对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的领购和使用环节严格把关,管理加强,对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从各地上报的收购统一发票的印量看,基层税务机关对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对象,标准尺度掌握上宽严不一,对此,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反响较大。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同时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将有关回收单位可申请领购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凡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收购数量和金额较大,百元版不能满足其经营实际需要,应准予领购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同一笔业务,不允许开具多份收购统一发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 鄂国税发[2006] 2006/8/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浙国税流[2005] 2005/6/1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 沪税稽[2001]10 2001/10/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京国税函[2004] 2004/2/16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1/12/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青国税发[2005] 2005/8/1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 青国税发[2001] 2001/6/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 苏国税函[2007] 2007/4/1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售价问 穗国税发[2001] 2001/1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税部门税务机关 新发改收费[200 200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