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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6]2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
实施时间: 2006-7-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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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10号)文下发后,各地对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的领购和使用环节严格把关,管理加强,对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从各地上报的收购统一发票的印量看,基层税务机关对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对象,标准尺度掌握上宽严不一,对此,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反响较大。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同时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将有关回收单位可申请领购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凡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收购数量和金额较大,百元版不能满足其经营实际需要,应准予领购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同一笔业务,不允许开具多份收购统一发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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