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2]71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失效时间: 2008-1-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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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72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内地原印制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时间延长至2003年2月28日止。
  二、对企业已领购未使用完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单位应于2003年4月1日前做好剪角核销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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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8]27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9
实施时间:2008-1-2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7
实施时间:201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