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旅游企业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2
实施时间: 2003-4-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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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旅游企业纳税行为,公平行业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旅游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际旅行社承揽的出境旅游业务,凡能提供境外旅游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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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承揽境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专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核实旅游收入及扣除项目,并完整保存企业收入及费用的合法、有效凭据的,可从其收入中据实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地税流[2009]13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29
实施时间:2009-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