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1]4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1
实施时间: 2001-1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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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规范我市保险企业市场秩序,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是指凡参与保险企业营销业务的人员。
  二、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市规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三、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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