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8]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1-23
实施时间: 1998-1-1
失效时间: 2002-8-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65
评论人次: 2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动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四、保险企业是营销中个人所得税的代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修正:
2002-8-5国税发[2002]98号《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本条法规失效。
国税函[2006]454号《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岁月如歌   2007年6月21日 +25金币
国税函[2006]454号《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岁月如歌   2007年6月21日 +25金币
2002-8-5国税发[2002]98号<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这条法规就失效了。

相关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 甘地税三[2001] 2001/7/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粤地税函[2009] 2009/11/2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 辽地税发[2005] 2005/2/5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 金市地税政[200 2002/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 渝地税发[2006] 2006/8/2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 个所便函[2008] 2008/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税稽[2001]57 2001/6/26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成地税函[2006] 2006/9/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高等院校个人所得 黑地税函[2007] 2007/4/6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 晋财法[2000]26 200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