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5]7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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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含,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征税条件的,均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
  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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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