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59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30
实施时间: 2003-9-30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对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