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52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
实施时间: 2003-9-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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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正式启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V3.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5.3)和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V3.3,以下简称新版申报、审核系统)。新版申报、审核系统包含《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凡2003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均应按新系统退税率办理退(免)税。
  一、新版申报、审核系统的下载、安装新版申报、审核系统放置在省局FTP服务器:local\进出口处\退税管理软件中。
  各地应尽快将新版申报系:统下载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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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