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12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8
实施时间: 2003-8-18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临时租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影响待售开发产品正常销售情况下,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如企业遇有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超过6个月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可仍作为临时租赁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客户付给的定金(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应作为预售收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