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5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等规定,经研究,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