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13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3-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要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对无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除外,下同)和有电子数据未申报的出口额,书面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