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6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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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安徽省粮食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收购专用发票。
  二、要加强与当地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的联系,严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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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