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预征结算征税办法的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28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1
实施时间: 2002-6-2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在对全省实行预征结算征税办法的电力企业进行增值税年度结算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电力公司存在纳税申报时间不统一、申报数据填列有误、销项税额核算和申报依据不衔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规范全省实行预征结算征税办法的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时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考虑到增值税预征环节的电力企业填报《统计表》报送时间滞后,为准确反映和计算电力企业的进销项税额,增值税结算环节的电力企业的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