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45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1
实施时间: 2001-12-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0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宣地税[2001]3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帐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水利基金的依据。对帐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按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帐证不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14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