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0]21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25
实施时间: 2000-9-2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请示》(阜地税[20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省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1999]370号)和《关于上半年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情况的通报》(皖地税[200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帐证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比照地方税收实行定额方式征收。但不得简单地分区域或规模来核定定额。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与定额征收地方税收的范围一致,即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经营户。
  二、据以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以地税机关上年度核定的定额户应纳税经营额的平均定额为准,没有上年定额的,以当年平均定额为准,并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00]3号)的规定,按照核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岗职工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你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核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 吉财水[2012]88 2012/2/27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 浙财综[2021]6号 2021/1/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吉财税[2016]16 2021/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征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京财综[2018]22 2019/1/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财非税[2012] 2012/1/1
云南省政府《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 云政发[2001]16 2001/12/1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 内地税发[2007] 2007/11/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 沪府发[2011]87 2012/1/1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0/2/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 厦财预[2011]63 2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