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1]10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1
实施时间: 2001-7-1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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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要严格执行限量规定。按照《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皖国税发[1997]4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至2本万元版、千元版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50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以上限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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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