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附中介机构证明资料的函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3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6
实施时间: 2001-7-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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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坏帐核销是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的函》收悉。现根据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如有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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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重申……据此,我局补充规定……方可税前扣除。”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