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1]4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4-17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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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或车辆购置费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均发生更换(包括同时更换和分次更换)的,应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补征车购税;仅更换发动机,或仅更换底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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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