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22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4-17
实施时间: 2001-4-17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我省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和改造工作,由省石油、石化公司自行组织。为便于全省统一组织税控装置初始化,安装工作务必于2001年9月15日前完成......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