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启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22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12-27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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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现经国家税务总局相交通部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同时启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见附件1、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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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