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19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0
实施时间: 2000-12-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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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企业进行了一次抽查,发现一些企业生产的免税产品达不到规定标准。从目前情况看,单纯依靠掺渣情况检测很难全面、真实反映废渣掺兑情况。此外,少数国税机关也还存在初审把关不严、跟踪管理不力等问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免税范围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体积比)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其范围暂定为: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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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